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二)守信承诺书守信承诺书.docx;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1、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规定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四)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点击下载模板)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x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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